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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天鹅、环颈雉、蓝孔雀驯养繁殖、经营许可证核发
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部门 |
万载县林业局 |
项目名称 | 黑天鹅、环颈雉、蓝孔雀驯养繁殖、经营许可证核发 | 权力基本编码 | 360164008000 |
设定依据 |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市本级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4项 将“黑天鹅、环颈雉、蓝孔雀驯养繁殖、经营许可证核发”下放各县(市、区)。。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二款 第二条 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第九条第二款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规定办理;(二)属于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三)属于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第二十八条 从事收购、加工、销售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方可进行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 |
审批业务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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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黑天鹅、环颈雉、蓝孔雀驯养繁殖、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万载县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