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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或用途及扩大范围用地的审批
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部门 |
万载县自然资源局 |
项目名称 | 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或用途及扩大范围用地的审批 | 权力基本编码 | 000115009000 |
设定依据 |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造成土地使用性质或者用途改变以及扩大土地使用范围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该幅国有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
审批业务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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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 | 万载县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