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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育复通术批准
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部门 |
万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项目名称 | 绝育复通术批准 | 权力基本编码 | 360123015000 |
设定依据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施行绝育手术后,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
审批业务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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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绝育复通术批准 | 万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