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123026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827MB1G5586824000123018000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万载县行政审批局 责任处(科)室 社会事务审批股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827MB1G558682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申请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万载载县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股一窗综合受理窗口
  • 窗口地址
    万载县行政审批局
  •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09:00-17:00
  • 电话号码
    0795-8816209
  • 咨询邮箱
    shswg2021@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万载县行政审批局督查考核股
  • 窗口地址
    万载县行政审批局监管股
  •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09:00-17:00
  • 电话号码
    0795-8816601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准营准办;医疗卫生;准营准办;医疗卫生
审批结果名称 《卫生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不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无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审批结果有效期 4年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年审合格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其他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规范; 3、供水单位饮用水供水工程的选址、设计及卫生设施设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要求。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江西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程》(赣卫监督发〔2017〕6号)(赣卫监督发〔2017〕6号)第四条人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查看详情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4月17日修订,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4月17日修订,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国务院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修正本)(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务院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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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首次)结果样本
问题《江西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填写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案在《申请表》填写过程中,不允许空项,空项处以“无”字填写。
问题需要留联系方式吗?
答案需要留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如果是固定电话的,需要注明区号。